质检要闻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13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相关食品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了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先后印发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附件1)、《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附件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附件3)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附件4)。同时,为了加强食品检验机构在过渡期内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现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寻找差距,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相关要求并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二、根据认监委通知要求,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对于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二、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辖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并及时报送食品检验机构监管信息,督促食品检验机构及时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对资质认定证书超期或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仍出具检验报告的食品检验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联系人:胡卫军 联系电话:029-87292831

附件: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