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要闻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检验报告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04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检验报告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是质检机构检验工作的最终产品,其质量水平体现了质检机构的工作质量,也影响着质量机构的形象和声誉,质检机构加强检验报告规范化管理,是提高检验报告质量水平的有效措施。在此次检测工作整顿活动中,省质检所为了提高检验报告质量,预防出现偶然性工作失误,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国质检监[2010]358号)等相关准则、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实际,组织所内外专家编制了该所不同类型检验(测)报告和委托检验合同书格式,并编写了有关编制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此举受到业内人士肯定,值得其他质检机构借鉴。为提高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报告的整体质量水平,现将加强检验报告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针对各自检验工作实际,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国质检监[2010]358号)等相关准则、法律法规和规定,全面考虑委托方和质检机构的责权、义务,编制本机构不同类型检验(测)报告和委托检验(测)合同书格式,并编写详细、明确的编制及使用说明,经对相关人员认真培训后施用。各机构在编制检验(测)报告和委托检验(测)合同书格式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准则、法律法规和规定为编写依据。应认真组织学习相关评审准则、法律法规和规定,尤其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5.8条“结果报告”和《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对委托检验的要求,全面、准确理解其含义,并将相关要求落实在所编内容中。

(二)应充分考虑本机构所开展检验工作实际,包括检验对象、服务方、检验性质、部门和岗位设置等因素,使所编制的检验(测)报告和委托检验(测)合同书格式具有可执行性,切忌盲目生搬硬套。

二、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检验过程的管理,进一步细化、明确检验过程各环节人员尤其是检验业务受理(样品接收)人员、检验人员和检验(测)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测)报告质量。

三、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报告规范化管理的指导和督促工作,促使检验报告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不断提高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报告质量水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