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举办《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先后印发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时,为了加强食品检验机构在过渡期内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我局以陕质监函[2011]4号文对《通知》进行了转发并对我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国认实[2010]61号文的要求,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对于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执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章,确保我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我局决定举办《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宣贯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
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资质认定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人员2-3名。
宣贯培训班定于4中旬在西安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宣贯培训班我局委托陕西省质量认证协会负责承办;
3、请参加单位于4月8日前将回执传真至省质监局认评处,并发电子邮件至soufu97@126.com,sqcc9527@163.com。
联系电话(传真):029-87292831、87294599、87294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