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要闻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质检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备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8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质检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备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陕国家质检中心,省局直属各相关单位,各质量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资质认定监管工作,便于各市质监局履行监管职能,提升质监系统整体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省质监局决定对全省质检机构实施资质认定申请备案制度,现就实施资质认定申请备案制度及强化日常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由各市质监局组织实施辖区质检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备案工作,首批纳入申请备案的质检机构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授权或者确认的市级及以下质检机构(实验室),质检机构范围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建设、交通、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待首批备案工作取得成熟经验后逐步扩大质检机构备案范围。

二、首批备案制度管理方式按省级及省级以上和市级及市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市级及市级以下质检机构为前置备案,向省质监局递交资质认定评审申请前(含初次评审、复查评审),应填写《质检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备案表》(详见附件1)及《质检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档案》(详见附件2),向辖区市级质监局申请备案。省级及省级以上质检机构为后置备案,即在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后应及时将核准项目等信息向所在地市级质监局备案。

三、各市质监局负责建立辖区获证质检机构信息档案,各级经政府依法设置、授权或者确认的质检机构(实验室),获得资质认定证书或证书扩项经批准后十日内,应将获证或扩项相关信息送辖区市级质监局补充完善档案。目前已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质检机构,请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向各市质监局报送建档所需资料工作。

四、各市质监局每年元月31日前应向省质监局上报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每半年一次上报阶段监管工作报告,对发现、查处的质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省质监局报告。各相关质检机构也应每半年一次向所在地市级质监局上报半年工作信息。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省辖区范围内政府各部门依法设置、授权或确认的各级质检机构均应申请并取得国家或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对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各市质监局应按照《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