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质监系统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工作的通知
为统筹管理全省认证认可工作,优化全省质监系统检测资源,加强信息沟通,有效利用评审结果,省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全省质监系统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监系统内所有检测机构或挂靠检测机构(国家质检中心)在申请国家认监委、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或中国合格评定中心)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前,应向省局书面报告,省局签署意见后方可予以申请。
二、国家认监委、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或中国合格评定中心)对检测机构实施评审、监督评审、复审、扩项评审前,有关检测机构应将评审有关安排向省局报告,以便省局视情况协调有关评审活动或派出观察员。
三、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授权、验收、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证书后,应及时将所核定检测项目信息报省局备案。对于目前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或中国合格评定中心)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应于5月底前将获证相关信息报省质监局备案。
附件:质监系统检测机构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备案表 详见本网站《下载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