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参茸酒等产品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
根据2010年11月《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和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人参、丹参、西洋参、党参、马鹿茸等物质属于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含上述成分的配制酒,只能作为保健食品,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果生产含上述物质的产品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生产保健食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