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专家对省、市局直属技术机构
进行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的通知陕质监科〔2013〕4号
各市质监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韩城市质监局,省局直属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质监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的通知》(质检科函〔2012〕97号)要求,各市局、省局直属各技术机构对照国家质检总局《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验收计划和工作方案,通过自查、整改,已向省局提出了验收申请,并提交了验收申请材料。根据省局《关于印发< 全省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陕质监科〔2012〕14号)要求,省局将组织专家对省、市局直属技术机构进行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包括机构管理、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能力等5个方面内容。
采取核查、巡视、座谈、质询、跟踪检验过程、留样再测或盲样检测、抽查记录和报告等方式,分专业(产品)逐一核实、打分。专业(产品)能力建设验收总分高于80分,通过验收;专业(产品)能力建设验收总分低于80分,不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