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47号文件印发了关于《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质量工作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评定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以上)、B级(80-90分)、C级(60-79分)、D级(59分以下)。如果年度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考核步骤分为目标备案、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考核、通报与批评。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