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诞生,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来,这部集行政和民事调节于一身、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法,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在规范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进一步完善质量法制,明确新时期质量工作的方向,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新要求。经过多年实践,我们深切体会到,加强质量法制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产品责任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产品质量法律规范的两大支柱。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的前提,也是未来质量工作的方向。
完善产品责任规定。产品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它不以是否存在合同为前提,只要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而致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各国对产品责任的调整方式通常是以民法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我国的产品责任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随着法律实践的不断深化,产品责任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中予以细化。应重新研究“缺陷”的定义,改变当前以标准的符合性为主、以危险的合理性为辅的判定方式,把以危险的合理性作为判定缺陷的基本依据,减少缺陷判定中的矛盾和不一致。应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多方主体、多重利益的框架下,重新研究确定生产者、销售者归责原则,进一步明确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原则,完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应在产品质量法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重赔偿责任,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完善瑕疵担保责任规定。所谓“瑕疵”,是卖方出售的产品不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上世纪以来,部分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详尽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规定,如欧盟制定了《欧盟消费品买卖及担保指令》。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无论在法理研究还是在实务领域,都大有可为。应总结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布实施的有关产品“三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通过对欧美国家产品质量承诺等制度的比较研究,完善我国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规定。应使卖方按照法律要求和诚信原则,对其卖出的产品进行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以保护消费者的合理预期,提振消费信心。
提升产品质量,既需要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公平竞争,也需要加强宏观管理,应对市场失灵。实施适度的行政监管,是提升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突出消费品监管。目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主要可以分为生产资料类产品和消费类产品。消费品由于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一直是政府监管的重点。有必要对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进行分类,进一步突出消费品在产品质量法中的地位,把它作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围绕消费品的特性,设计和细化监管制度,把保护消费者作为政府监管的核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