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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机构公开信息

发布日期:2026-04-02

    为规范产品认证活动,保障认证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认证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本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公开以下核心信息,供申请人、客户及社会公众知悉、监督。本机构从事认证活动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坚守社会责任,对认证活动全过程负责。

   一、申请人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与客户的权利

有权自主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产品认证活动,本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不得向申请人、客户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

有权了解认证的全部流程、认证规则、收费标准、认证进度及相关依据,本机构将如实告知并提供相关资料,保障申请人、客户的知情权。

有权对认证过程中本机构及其认证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公正操作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本机构将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认证合格后,有权在认证范围内合法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有权要求本机构对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提供查询服务。

对本机构作出的认证结论有异议的,有权按照本机构异议处理程序申请复核,复核过程中有权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有权要求本机构对其在认证活动中提交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予以保密,本机构及其人员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二)申请人与客户的义务

应当向本机构如实提供认证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图纸、技术文件、检测报告、生产工艺文件等),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应当配合本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生产现场、检测条件、相关记录,协助认证人员完成审核、检查、抽样等工作,不得拒绝、阻碍认证活动的正常开展。

应当按照认证规则及相关要求,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接受本机构的跟踪监督检查,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应当严格按照本机构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认证结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出租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擅自扩大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认证费用,不得拖欠、拒付认证相关费用,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压低认证费用、干扰认证秩序。

产品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或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配合本机构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不得利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认证结论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符合认证要求而实际不符合。

   二、认证机构名称、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约束及限制

(一)认证机构名称的使用要求

申请人、客户在引用本机构名称时,必须使用完整法定全称,不得简化、篡改机构名称,不得使用与本机构名称近似、易产生混淆的名称。

申请人、客户仅可在与本机构认证相关的活动中引用本机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认证证书展示、合同协议等,不得用于与本机构认证无关的商业活动或其他非法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本机构名称开展认证活动,禁止伪造本机构相关文件、印章,一经发现,本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人、客户不得利用本机构名称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暗示本机构对其产品质量、性能等作出额外承诺,不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方。

(二)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约束及限制

本机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名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仅经本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有效认证证书的产品,方可使用本机构认证标志,未获得认证、认证证书失效(过期、暂停、撤销)的产品,严禁使用本机构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定于认证证书所载明的产品型号、规格及生产场所,不得扩大使用至未认证的产品、规格或生产场所,不得将认证标志用于产品的附属部件、包装以外的其他物品。

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当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不得涂改、篡改、变形、残缺,不得擅自改变标志的颜色、比例、样式,确保标志的可识别性。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出借本机构认证标志,禁止将认证标志用于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的活动,禁止利用认证标志暗示产品具有超出认证范围的质量、性能或其他特性。

申请人、客户应当接受本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对违反标志使用规定的行为,本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收回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布,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认证标志的使用期限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认证证书到期未延续、被暂停或撤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配合本机构收回相关标志载体;无法收回的,应当主动公开声明作废。

       三、认证结论的引用方式要求、约束及限制

本机构出具的认证结论仅针对特定产品、特定认证标准及特定生产条件,申请人、客户引用认证结论时,必须完整、准确引用,不得断章取义、篡改认证结论的内容或含义。

认证结论的引用应当包含以下核心要素:本机构完整名称、认证证书编号、认证产品名称及型号、认证依据标准、认证结论内容、认证结论出具日期,确保引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认证结论仅适用于认证证书所载明的产品,不得将其引用至未认证的产品、规格、型号,不得暗示认证结论适用于产品的所有特性或使用场景。

禁止将认证结论用于虚假宣传,不得夸大认证结论的效力,不得暗示本机构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可靠性作出绝对保证,不得利用认证结论误导消费者、经销商或其他相关方。

认证结论的引用范围限于合法的商业宣传、产品说明、合同协议等场景,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不得转让、出借认证结论相关文件,不得用于与认证无关的活动。

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注销或认证结论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客户应当立即停止引用原认证结论,并配合本机构做好相关声明、整改工作,不得继续使用失效或变更后的认证结论。

本机构对认证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但不承担因申请人、客户违规引用认证结论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的相关责任,申请人、客户因违规引用认证结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公开信息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机构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更新、自身业务调整,及时更新公开信息,更新后将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渠道予以公布。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026年3月30日